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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科高字〔2008〕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我省将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知识产权局 省质监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精神,建立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参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广东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申请单位的条件:

  ⒈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⒉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⒈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⒉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⒊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⒋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⒌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⒍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⒎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⒏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㈠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㈡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㈢ 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㈣ 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㈤ 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㈦ 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⒈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⒉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⒊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⒋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㈠ 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㈡ 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㈢ 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 广东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各部门、各地市政府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计划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其企业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推荐申报国家级资格中给予优先。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技厅申述,省科技厅根据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㈠ 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组织认定部门将撤消该产品认定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㈡ 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㈢ 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省科技厅高新处       加入时间:2008/5/15      访问次数: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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